一、合同與協(xié)議的區(qū)別
合同是一種比較正式化比較嚴謹?shù)钠跫s,而協(xié)議更趨向于口頭化。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xié)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xié)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xié)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xié)議只是把合同或協(xié)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xié)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xié)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說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xié)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xié)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fēng)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xié)議的名稱,內(nèi)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有何特征
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一方乘對方危難或急迫之際逼迫對方。所謂危難,除了經(jīng)濟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譽等的危難。不過,危難并非因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觀原因造成的。所謂急迫,是指因情況比較緊急,迫切需要對方提供某種財物、勞務(wù)、金錢等。急迫主要包括經(jīng)濟上、生活上各種緊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由于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難或急迫而要求對方訂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并不知道對方處于危難或急迫狀態(tài),即使提出苛刻條件并為對方所接受,也不能認為是乘人之危。
第二,不法行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乘人之危的行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對自己十分不利的條件,訂立了某種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合同。而不法行為人則取得了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乘人之危的合同大多形成雙方利益極不均衡的結(jié)果,因此,乘人之危的合同也是顯失公平的。但乘人之危也不完全等同于顯失公平。
第三,受害人出于危難或急迫而訂立了合同。也就是說,不法行為人乘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訂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對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難或急迫而獲得利益,但陷于危難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訂立了合同。例如,因經(jīng)濟窘迫而借高利貸;迫于停電的威脅而與供電單位訂立不公平的買賣合同等。正由于受害人是在危難或急迫狀態(tài)下而與對方訂立了合同,因此,這類合同從根本上也違背了受害人的真實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