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變更的效力怎樣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xù)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fā)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xù)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至于何種類型的合同變更與賠償損失并存,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基于情事變更原則而變更合同,不存在賠償損失;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變更,在相對人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誤解人應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二、合同變更需要哪些材料
(一)合同變更包括合同的補充、修改和延期。
(二)下列變更合同不須原審批機關審批,直接由海關受理:1、由于電腦錄入錯誤,核發(fā)手冊后發(fā)現并要求變更但不涉及臺帳變更的;2、已備案合同未進出,企業(yè)由于生產需要,要求修改合同料件或產品的規(guī)格型號且不涉及金額變更的;3、修改商品編碼且不涉及金額變更的。
(三)因市場變化和實際生產需要,須變更產品單耗的,企業(yè)應在產品出口或結轉前,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后,向主管海關申請,主管海關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單耗變更手續(xù)。
(四)生產合同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企業(yè)應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xù)。超過期限的,應經原審批部門重新確認。
(五)對變更合同的備案要求,比照合同備案相關規(guī)定辦理。
(六)海關辦理合同備案手續(xù)審核時限:實行便捷審核的,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實行常規(guī)審核方式和重點審核方式審核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變更合同備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廠驗核及臺帳設立的時間不計入上述審核時限。臺帳設立后在1個工作日內核發(fā)手冊。
(七)對實行便捷審核的企業(yè),發(fā)生走私違規(guī)或不遵守海關法規(guī)、不履行海關手續(xù)情況(如不按期報關、報核、丟失海關監(jiān)管證件等)的,經關(處)長批準后,即時停止便捷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