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行為有哪些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而且無論何種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睹裢ㄒ庖姟返?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事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p>
(三)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yè)秘密。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yè)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yè)秘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秘密或將該秘密轉讓給他人。如將商業(yè)秘密用于自己的生產經營,由自己直接利用商業(yè)秘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為或狀態(tài),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四)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義務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一)固有利益的賠償范圍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權法共同保護的對象,它與正在締結的合同本身無關,它是相對獨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無法恢復,因而必須通過締約過失責任來予以救濟。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于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固有利益賠償范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緝热菀话銘ǎ横t(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yǎng)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yǎng)人扶養(yǎng)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扶養(yǎng)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也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應包括精神利益,即精神損害賠償。
(二)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
直接損失主要包括: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yī)療費等合同費用;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間接損失主要包括: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并且筆者贊同對損失賠償的范圍作出更為具體的限制,即賠償的上限不得超過締約非過錯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銷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同時也不能超過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獲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