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保證責任人如何分攤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边B帶共同保證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本應被平等地對待;都有義務對主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而這個規(guī)定的后果是,其中一個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責任之后,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索,而不能直接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追索,使較有清償能力的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處于不利的地位,而將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置于補充責任人的有利的地位。
二、連帶保證責任人的免責
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無論從性質上還是從效力上均有明顯的區(qū)別,二者并無關聯(lián)性。從性質上看,訴訟時效是強行性規(guī)范,是法律規(guī)定的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時間限制,是一種法定期間,任何當事人都不能通過約定或者其他自主行為改變其長度和計算方法。保證期間是任意性規(guī)范,是當事人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限制,是一種約定期間,原則上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來改變其長度和計算方法。
《擔保法解釋》第31條也明確規(guī)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從效力上看,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司法保護的一種期限,而保證期間是當事人約定的作為保證債權是否發(fā)生效力的一種期限條件。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完成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沒有喪失,法院仍應當受理。但是義務人有時效抗辯權,而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未向保證人提出權利請求,保證期間完成后,保證債權未成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亦不生效力,從而成就保證債務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法院對此不應受理。
因此,不管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其適用的保證期間都是一種固定期間,沒有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與訴訟時效亦沒有關聯(li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