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結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代位權的行使條件中雖然沒有明確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但是根據(jù)《合同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在主張代位權時,要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根據(jù)《合同法解釋》,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根據(jù)《合同法解釋》規(guī)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從此規(guī)定來看,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yōu)先受償權利。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力表現(xiàn)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權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自己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
(2)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3.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人只能在本人債權額內(nèi)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
(3)經(jīng)審理確認代位權成立并經(jīng)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