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一)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在于保全債務人所有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在代位接受債權后,其接受的財產利益不得僅用于清償自己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其與債務人的債務,應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一樣平等受償。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以代位受領。雖然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交付其受領 的財產,但債務人不得就該部分財產進行償還債務之外的處分。
(三)對第三人的效力。
代位權實現后,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即因代位權的實現而消滅,債權人未行使代位權部分的債權仍歸債務人。
二、債權人的代位權有哪些特點
第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说膫鶆杖酥鲝垯嗬?。由此可見,代位權體現了合同對外效力。即債權人債權的效力不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于與債務人發(fā)生合同關系的第三人。盡管代位權和撤銷權同樣是針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但代位權和撤銷權又是有區(qū)別的。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代位權針對的則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當然,這兩種方式都是合同保全形式,其目的都是為保全債權、保障債權的實現。
第二,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換而言之,債權一旦產生就當然包含代位權,它隨著債權的轉移和消滅而發(fā)生轉移和消滅。在這一點上,代位權與債務人之間的追償權是不同的。所謂追償權,通常是在連帶之債中某個連帶債務人代其他債務人還了全部債務,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追償權并不是債權的固有權能,也不是隨債權產生而產生的權利,只是因為代其他債務人履行義務而產生的權利,所以它和代位權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第三,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梢妭鶛嗳瞬⒉皇莻鶆杖说拇砣?,代位權也不同于代理權。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雖可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但其行使權利,旨在保護自己的債權,而不是單純?yōu)榱藗鶆杖说睦嫘惺勾朔N權利。
第四,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它是在債權中包含的、除請求權以外的權能。此種權能稱為保全權能。它不同于請求權的原因在于,在內容上它是為了保全債權,而且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行使代位權??梢?,代位權并不是請求權。由于代位權是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箼嗬?,而不是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并優(yōu)先受償。因此,它也不是訴訟上的權利,而是一種實體權利。對此種權利,學者一般認為,屬于債權所固有的一種特別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