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保證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是由債權人和保證人來訂立的,而不是債務人和保證人,因為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對象是債權人,設定保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造成債權人的損失無可救濟,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更為充分的保障。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它以人的信譽和財產(chǎn)來提供擔保,相對來說,保證這種擔保方式的風險就比較大。
但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區(qū)別對待。保證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這就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保證是一種單方的、義務性的合同,是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如果公民不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又如何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絕對不能擔任保證人的,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認可。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保證人與他人訂立保證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規(guī)定來處理,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保證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因為“行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靜態(tài)安全的同時維護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而《擔保法》中應規(guī)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擔任保證人為前提。
二、哪些人不能成為保證人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