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調解應遵循的原則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仲裁庭的自行決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愿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解決雙方爭議案件的活動及方式。
2、仲裁調解應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原則;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
(3)合法原則。
二、仲裁調解中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調解書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xiàn)在: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jīng)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這是調解書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確定。這是調解書在實體上的法律后果。
(3)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起訴。調解書的生效表明當事人已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依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4)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也就是說,對于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這也是一裁終局原則的要求。
(5)其是強制執(zhí)行的依據(jù)。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根據(jù)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還應當注意的是,既然調解書須經(jīng)簽收后生效,調解書一經(jīng)簽收,當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簽收之前應允許當事人反悔。調解不成或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當事人反悔的,表明調解不成,依仲裁法的規(guī)定,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這主要是因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過程就是仲裁庭的審理過程,制作調解書時,實際上審理已經(jīng)完畢。所以,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時,仲裁庭沒有必要再經(jīng)過仲裁程序重復已經(jīng)完成的審理,而直接裁決即可。因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而使調解無效時,仲裁庭可以直接裁決,而不必再進行仲裁程序,以免久調不決,這會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