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有什么特點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guī)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條也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定金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定金在性質上屬于違約定金,適用于債務不履行。由于定金責任具有明顯的制裁違約行為的性質,因此,它應適用于較為嚴重的違約行為。一般來說,主要應適用于不履行或其他根本違約行為。
2、定金是一種獨立于其他責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定金責任不僅能夠有效地制裁不法行為,而且能夠起到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作用。
3、定金具有從合同性質,它以主合同存在和生效為必要條件。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定金條款也不生效。主合同消滅,約定的定金也發(fā)生消滅。
4、定金適用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額和條件,定金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的合意,而且還必須要有定金的現(xiàn)實交付行為。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定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超過部分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二、定金可以和違約金并用嗎?
關于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用問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條款?!庇捎谖覈逗贤ā芬?guī)定的定金是違約定金,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許多情況下兩者不能并用,否則,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后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并且只能由守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而不能兩者都同時選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