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逗贤ā返?86條規(guī)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實現(xiàn)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沖動,思慮欠周,貿(mào)然應允將不動產(chǎn)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chǎn)上的不利益。
由于我國《合同法》把贈與合同的性質(zhì)規(guī)定為諾成合同,即贈與人與受贈人一旦達成合議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對受贈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諾成合同是不允許當事人享有任意撤銷權的,但由于贈與合同為無償單務合同,受贈人為純獲利益者,贈與人并不能從受贈人處取得任何財產(chǎn)代價(即使是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的義務也不是贈與合同的對價義務),在贈與合同成立后,若不許贈與人撤銷贈與,則即使贈與人因一時沖動、思慮不周而為贈與的的意思表示,也須負擔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這對贈與人要求未免過于苛刻,有失公允。故應準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反悔,對贈與人的約束應較雙務合同弱一些?;诖?,凡采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觀點立法的國家,均賦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以保護贈與人的利益。
二、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因任意撤銷全依贈與人之意思表示,如無一定的條件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對受贈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國民法多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梢哉f,此種撤銷雖名為任意,但也不完全盡然。為了保護受贈人的利益,我國《合同法》第186條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規(guī)定了一定的條件,主要是時間條件和范圍條件。
(一)時間條件:須贈與標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轉登記。
《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時間進行了規(guī)定,即只能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體而言,對于動產(chǎn),需在交付之前撤銷:對于不動產(chǎn)和需要登記的動產(chǎn),需在登記之前撤銷。若贈與標的物已為交付或登記,不得撤銷;若標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記,則僅得就未交付或登記部分為撤銷,已交付或登記部分不得撤銷。對贈與物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始得移轉所有權者,如贈與人已為交付但未為登記或已為登記但未為實際交付贈與物時,贈與人可否任意撤銷,在司法實務中存在分歧,我國合同法上對此的規(guī)定也不盡明確。作者認為,對于所有權變更須辦理登記的標的物,一般以登記為其所有權變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為所有權變更的生效要件。故對于此類所有權變更需辦理登記的贈與物,若已為登記,不論其實際交付與否,均不得撤銷;若已為交付而未為登記,則可以撤銷。
(二)范圍條件:須非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范圍進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對于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來說,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為了維護這類贈與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完成道德義務,本條款明確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在交付贈與財產(chǎn)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guī)定。對于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規(guī)定不得撤銷,一方面主要是考慮到贈與人若采取此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經(jīng)過公證人員的解釋和說明,則應當已經(jīng)考慮周詳,如果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于明顯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從公證的效力來說,具有債權內(nèi)容的合同經(jīng)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直接具有申請法院執(zhí)行的效力。所以,這類合同不得撤銷。這對于嚴肅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力,維護合同的嚴肅性,保證財產(chǎn)權利關系的相對穩(wěn)定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