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其效力是否發(fā)生尚未確定,而有待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應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狀況不確定,不確定的原因是在于該合同不符合有關合同生產(chǎn)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狀態(tài),即可能轉變?yōu)橛行Ш贤?,也可能轉變?yōu)闊o效合同。而決定效力未定的合同歸于有效亦或無效則取決第三人的行為,該第三人稱為承認權人。如果有承認權人的承認該合同,合同即為有效,而若拒絕承認,合同則歸于無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是有區(qū)別的。對于無效合同而言,其不發(fā)生效力,自始已經(jīng)確定,并不因其他行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fā)生效力尚未確定,而要待承認權人的行為使之確定。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銷之前,應被認定為有效,只是撤銷權人先例撤銷權撤銷該合同,而使之歸于無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發(fā)生與否尚未處于懸而未決狀態(tài),需待承認權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是否產(chǎn)生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類型?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guī)定為三類: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于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guī)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