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一種法律制度,它規(guī)定的是確認法律文書和法律事實發(fā)生或消失法律效力的時間范圍。設定訴訟時效,不是保護債務人,而是促使債權人積極、主動行使債權,從而確保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訴訟時效作了如下規(guī)定:
1、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fā)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
2、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3、《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的“一年”,第75條和104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五年”為不變時效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guī)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條規(guī)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痹摋l除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訴訟或仲裁的時效期間明確規(guī)定為四年外,對其他合同糾紛的訴訟或仲裁,規(guī)定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梢?,《合同法》的訴訟時效期間除前述四種情況外,散見于各具體法律之中。
時效期間的計算,也是較為直接的法律問題,一般都規(guī)定為“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國際買賣合同時效公約》規(guī)定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從請求權發(fā)生時開始計算。
二、合同糾紛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chǎn)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mào)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xié)議,是指合同中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chǎn)品質(zhì)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chǎn)、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chǎn)品制造地、產(chǎn)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