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轉讓有什么特征
(一)轉讓前的合同內容與轉讓后的合同內容的一致性。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并不改變原訂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后的權利人或義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或義務仍是原合同約定的,因此,轉讓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內容的變更,其內容應與原合同內容一致。
(二)合同轉讓后形成新的合同關系人。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了原合同權利義務履行人主體,其直接結果是原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轉讓后的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人,自轉讓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關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為原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形成新的合同關系人。
(三)合同轉讓改變了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轉讓會涉及到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盡管合同轉讓是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是合同轉讓必然涉及原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義務的轉讓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合同權利的轉讓應通知原合同債務人。
合同轉讓后,因轉讓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債務人、出讓人可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活動。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p>
二、哪些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1、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2、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3、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yè)禁止約定。4、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二)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guī)定,例如擔保法第61條規(guī)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