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中的優(yōu)先購買權
優(yōu)先購買權是指共有人分出并出賣自己分得的房屋或者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具有的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我國對于優(yōu)先購買權的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有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guī)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有規(guī)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p>
二、房屋買賣中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在傳統(tǒng)民法中,只適用于動產物權而不適用于不動產物權。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guī)定了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制度。這一規(guī)定完善了我國原有的物權法制度,使我國在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方面有了開拓性的進展。
我國對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適用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個要件:
1、讓與人對讓與的不動產物權無處分權。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于財產所有人的,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審理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案件中,讓與人是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如果讓與人有權處分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物權時是善意的。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以受讓人的善意為條件,如果受讓人具有惡意,則不得適用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所謂“善意”,我們可以理解為受讓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過失,而對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情形不知情。
3、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取得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適用應以有償取得為前題條件,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必須以相應的財產或金錢支付給出讓人。因此,受讓人無償取得不動產物權的,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4、交易之不動產物權已作權利的變更登記。根據(jù)我國法律,不動產物權的轉讓是以登記為要件的,如果受讓人沒有及時作權利的變更登記,也就沒有適用善意取得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