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提存
提存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各國立法均有具體規(guī)定,中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guī)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二、提存機關怎么確定
提存機關是國家設立的接受提存物而進行保管,并應債權人請求將提存物發(fā)還債權人的機關。提存機關是提存的主體或中介。確定提存機關,是建立提存制度必須解決的問題。在國外,提存機關的確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圍內指定的方式。據此,提存機關一般為法院,法院設有專門的提存所,另外,法院指定的銀行、信托商行、倉庫營業(yè)人也可以辦理提存業(yè)務。前蘇聯(lián)和東歐一些國家的提存機關為公證機關。中國也有人提出,在中國沒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提存所,可以由公證機關來處理此類事務。這是因為,中國的公證機關在初創(chuàng)時期曾辦理過提存業(yè)務,目前一些地方的公證機關已在辦理這項業(yè)務,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同時,提存是一項非訴訟事務,公證機關是專門辦理非訴訟事務的機關,由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業(yè)務,與其職能相符合,也便于國家對非訴訟事務的統(tǒng)一管理。司法部的《提存公證規(guī)則》第4條規(guī)定,提存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機關管轄。而《合同法》對提存機關未作明確規(guī)定,這必然會影響提存制度的實施。
在我國,公證機關是有權辦理提存的機關,但不能因此認為公證機關是辦理提存的唯一機關,人民法院也應作為提存機關,這是因為盡管提存未必與訴訟必然關聯(lián),但提存是一項法律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人民法院一直處理大量的債權債務糾紛,更有能力勝任該工作,且提存在許多情況下是由于債權人的拒絕履行而發(fā)生的,債權人出于種種原因會對提存提出異議,債權人也擁有程序法上的訴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涉及提存的債的關系引起訴訟也就在所難免。另外,在雙務合同中,由于雙方互為對待給付,在一方債務人由于對方的原因而難以履行義務時,進行提存可以使其債務歸于消滅,但實施提存的債務人在要求對方履行相應給付義務時,若遭對方拒絕,也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如果提存和雙方的爭訟均由人民法院進行處理,就便于查明事實,節(jié)約時間、精力和費用,有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有的人民法院已開始辦理提存事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