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越權代理
越權代理是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卻超越了代理權的范圍。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jīng)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權限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除委托合同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外,合同責任一般為過錯責任,并且通過舉證責任的倒置來維護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受托人能夠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并無過錯,那么受托人就可以免責,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越權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
與其他類型的無權代理相比,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jīng)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權范圍。也就是說,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權限范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權限之內,就屬于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范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后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于越權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范圍之內,那么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