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借款合同是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借款合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還是處分權,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借款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轉移所有權,所有權仍屬于出借人,借用人返還的只是借貸物的可替代物。實際上,借款,是一種消費借貸,出借人并不是依據所有權要求返還貨幣和利息,而是依據債權要求返還貨幣和利息。借款合同只能是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在借、貸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成立、生效。由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經常具有互助性質,多為無息借貸。所以《合同法》第210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币簿褪钦f,貸款人與借款人就借貸達成合意后合同成立,自提供借款時合同生效。這里的提供借款,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對于實踐合同,負擔義務的一方實際上有反悔權,貸款人可以通過不交付借款,來行使反悔權。當借款人有不能償還債務的現實可能時,貸款人不必有不安抗辯權,其不提供借款即可保護自己。
(三)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
借款合同分為有償合同(有息)和無償合同(無息)。這一般沒有爭論。但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還是單務合同?在這個問題上,理論上的理解稍顯得混亂。有的專家認為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這是從臺灣傳來的觀點),因此不能適用履行抗辯的規(guī)則。對于一個有償的借款合同來說,貸款方要支付交付款項,轉移標的物(貨幣)的所有權,這是義務。借款人除了還款是義務以外,支付利息,轉移利息(貨幣)的所有權更是應當毫無疑問的義務,因為支付利息是貸款人的對價。雙方的義務成對價關系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參見第一章合同的分類)。對于無息借款合同來說,一方要提供貨幣,另一方要歸還貨幣。這還是雙務合同。但是,借款人歸還貸款的義務,不是對價,因此,無息借款合同是不真正雙務合同(不典型雙務合同)。借款合同也可以適用履行抗辯的規(guī)則。比如銀行在信用貸款(無擔保貸款)中,發(fā)現借款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或者喪失了信用,可以行使《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的不安抗辯權。
二、借款合同中借款方有哪些義務
(一)借款方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貸款,做到??顚S?。依《統一合同法》的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依照這一規(guī)定,各類貸款不得互相挪用,更不許挪作他用。借款方不得將貸款用作彌補虧損、交納稅費、發(fā)放獎金或用于職工福利開支。??顚S貌拍鼙WC借款方及時償還貸款。借款方怠于履行此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借款方有支付利息的義務。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借款方必須向貸款方支付利息。利率因貸款的種類、期限不同而不同。借款合同應對利率的多少、利率支付時間作出明確規(guī)定,便于借款方履行?!督y一合同法》對利息的支付作了詳細規(guī)定,依該法第205條的規(guī)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約定不明,又達不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其他條款或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歸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時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還款時一并支付。
(三)借款方有按期歸還貸款的義務。貸款具有償還性,借款方應當在合同規(guī)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按期歸還全部貸款和利息。借款方提前歸還貸款的,貸款方應予以接受,并應扣除到期日與還款日期間的利息。借款方逾期不還的,負違約責任。
(四)借款方有接受貸款方檢查、監(jiān)督的義務。為了保證貸款按期歸還,落實貸款的專款專用,貸款方有權檢查、監(jiān)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zhí)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接受這種檢查、監(jiān)督,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