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根據(jù)《合同法》第49條的規(guī)定和學說上的解釋,表見代理應具備如下構成要件:
第一,須存在著無權代理行為,也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這是構成表見代理的前提條件。
第二,為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除欠缺代理權之外,其他方面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條件。如果行為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因其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自無成立表見代理的必要。
第三,須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不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則沒有必要保護相對人的信賴,故而無需成立表見代理。所謂“相信”,是指相對人不僅消極地不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且積極地信賴行為人具有代理權。所謂“有理由相信”,不是指相對人僅僅在主觀上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是指相對人在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和充足的證據(jù)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關于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應由相對人負舉證責任。關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事實,應當由被代理人負擔舉證責任。
二、導致表見代理發(fā)生的原因
1.被代理人曾經(jīng)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直接地或者間接地向相對人表示委托行為人作為自己的代理人,但事后被代理人并未對行為人授予代理權,也沒有向相對人澄清這一事實,由此導致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2.代理權被撤銷或者代理權終止后,被代理人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向相對人揭示這一事實,例如,收回授權委托書或者向有關的當事人發(fā)出通知,導致相對人不知道代理權被撤銷或者代理權終止的事實,因而相信行為人仍然擁有代理權。
3.因授權委托書中記載的授權范圍不明確,導致代理人超越代理權從事代理行為,而相對人卻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
4.因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印章、合同專用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證明其享有代理權的文件,導致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5.被代理人允許行為人掛靠在自己的名義下從事經(jīng)營活動,或者將本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公章出借給行為人,導致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擁有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