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期間的種類
保證期間按形成方式可分為約定保證期間和法定保證期間,按保證的性質又可分為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和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
約定保證期間和法定保證期間
約定保證期間,即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且應當以文字形式明確表現(xiàn)出來。但在保證期間及保證責任約定的實踐中,有的約定保證責任至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止,或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這類約定往往會造成主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保證責任期限也屆滿,債權人來不及行使保證債權。有的約定保證責任較長,超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兩年。有的金融機構在制定貸款合同文本時,人為地規(guī)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至主債務人全部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時止”,目的是想把保證人長期“套”住。這類約定應認定為“約定不明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2款作了補充,強制適用的保證期間規(guī)定,即: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這樣,既利于保證交易的安全,也利于保護保證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法定保證期間,嚴格來說應當是法律推定的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jù)法律任意性規(guī)范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guī)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一定時期為保證期間。如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法律推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始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于屆滿后6個月。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和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簡稱一般保證期間),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保證合同約定,對履行期屆滿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在一般保證期間內,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除《擔保法》第17條第3款所規(guī)定的三種情況外,債權人不得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應當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并對債務人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在保證期間內,若債權人依法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簡稱連帶責任保證期間),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保證合同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對履行期屆滿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在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內,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沒有履行債務,因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法定6個月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的請求權。也就是說,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
二、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qū)別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它是權利人在實體權利受到損害時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間,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為訴訟中的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消滅的是權利人的勝訴權,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仍然存在。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的,不能由當事人約定。因而,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區(qū)別是:
規(guī)范的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通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加快民事流轉,維護穩(wěn)定的社會交易秩序。保證期間的設定基于保證制度中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考慮,立法上向保證人斜傾以維護保證人的利益,避免債權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加大保證人的風險。
規(guī)范的性質不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維持社會的現(xiàn)有秩序,屬法律強制規(guī)范,因此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的適用;而保證期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雙方的區(qū)別在于,訴訟時效屬法定期間,保證期間屬約定期間。
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而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開始起算。
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屬可變期間,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發(fā)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僅是勝訴權或產(chǎn)生抗辯權,實體權并不因此而喪失。而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即權利人享有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xù)期間。期間已過,該實體權利即告消滅,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尚未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喪失的是實體權利。傳統(tǒng)民法理論認為,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或延長。
保證制度中存在兩個訴訟時效,一個是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另一個是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實踐中,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有三種情況:一是保證期間短于訴訟時效。這種情況,只要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即使保證債務或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未到期,保證人也可免除保證債務。而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若債權人在此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債權的,則保證期間提前結束而不復存在,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發(fā)生中斷,重新計算,從此不受保證期間的約束。二是保證期間等于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在此期間內未向保證人行使權利,則不僅喪失保證債務的勝訴權,而且保證債權的實體權也消滅。三是保證期間長于訴訟時效。如果法律允許這種約定,保證期間不僅不能發(fā)揮對訴訟時效的限縮和抑制的作用,使保證人處于隨時可能承擔債務的不利處境,而且等于認可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方式事先排除法定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