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根據(jù)《合同法》第79條的規(guī)定,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的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分為全部轉讓或者部分轉讓。在后者場合,受讓的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共享債權,因此,原合同債變?yōu)槎鄶?shù)人之債。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原債權人與受讓部分合同權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債權,或者共享連帶債權。如果轉讓合同無此約定,以共享連帶債權論。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原因
(1)依法律規(guī)定而轉讓。
例如依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包括合同權利。依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人代為履行后取得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
(2)依法律行為而轉讓。
合同權利的轉讓有基于單方法律行為的,例如以遺贈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受遺贈人;但大多數(shù)基于合同,該合同叫做轉讓合同或讓與合同。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
(1)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權利,且轉讓不改變該權利的內容。合同權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已消滅的合同權利轉讓的,即為標的不能,轉讓合同無效。轉讓合同權利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否則轉讓無效。即使免除債務人的部分合同義務,也不能由讓與人和受讓人自行在轉讓合同中約定,而應直接向債務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傊?,轉讓不得改變該權利的內容。
(2)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就合同權利的轉讓達成協(xié)議。
(3)被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合同法第79條規(guī)定了不具有讓與性的情況:a、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這通常有三種:(a)根據(jù)個人信任關系而必須由特定人受領的債權,比如因雇傭合同而產生的債權;(b)以特定的債權人為基礎而發(fā)生的合同權利,比如演員的表演合同;(c)從權利。b、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但是合同當事人的這種特別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債權人不遵守約定,將權利轉讓給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轉讓的權利,該轉讓行為有效,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轉讓行為造成債務人利益損害的,原債權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c、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如《民法通則》第91條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合同一方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如果該批準機關未批準,該合同轉讓無效。
(4)轉讓合同權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辦妥這些手續(xù)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7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 、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p>
(5)合同權利轉讓須通知債務人,始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
《合同法》第80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 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