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條件合同的種類
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義。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xù)有效。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fā)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fā)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fā)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fā)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fā)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fā)生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條件合同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第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fā)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第三,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