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二、委托代理的分類
委托代理分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
前者,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行為,無權處分其實體權利;后者,代理人除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外,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的內容,代為處分其相關的實體權利。委托人有權改變授權內容或者解除代理權,代理人也可依法辭去代理,從而導致代理權的變更或解除。《律師法》第29條規(guī)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xù)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代理人。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代理。訴訟期間,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的,應當允許,但案件經過合議,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一般不宜再變更委托。案件終止或者被委托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代理人自行喪失代理權。
三、委托代理的終止
又稱“委托代理消火”。委托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基于一定原因而消滅。依據《民法通則》第69條規(guī)定,出現下列事實之一,便會引起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委托代理關系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如果這種信任感發(fā)生動搖,任何一方都可以終止這種委托代理關系,被代理人可以取消委托,代理人可以辭去委托,只要一方當事人作出了取消委托或辭去委托的意思表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并且通知對方即發(fā)生終止代理關系的法律效力,而不必征得對方的同意。
(3)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法人終止導致法律人格的喪失,從而也導致代理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