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人違反承攬合同的責任
1、解除合同的責任
定作人在承攬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必須賠償損失。
2、逾期付款的責任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如果定作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報酬或價款,承攬人可以變賣工作成果,用所得價款扣除其應得的報酬或價款。定作人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向承攬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1‰償付違約金。
3、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包括數(shù)量、規(guī)格、質(zhì)量或設計等。同時,定作人變更合同約定的工作成果交付地點或接收單位,并因此使承攬人多支出費用的,應由定作人承擔。
4、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材料的責任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如果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定作人應當負責更換、補齊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應賠償因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5、未如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責任
定作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接受工作成果,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定作人除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規(guī)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人對該工作成果所實際支付的保管費、保養(yǎng)費。如果該項工作成果是由運輸部門代運的,定作人還應當賠償承攬人由此產(chǎn)生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二、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268條規(guī)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解除合同是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之一,合同解除是當事人提前終止合同的效力。根據(jù)合同解除制度,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解除,也可依法律規(guī)定而解除。法定解除的原因一是遭遇不可抗力,二是一方違約,此時法律賦予另一方解除權使得合同效力歸于消滅?!逗贤ā芬?guī)定,定作人可以根據(jù)自己需要單方解除合同權利,即所謂“隨時解除”。這是由承攬合同性質(zhì)所決定的。承攬是為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訂立的合同,當定作人在合同成立之后由于一定的事由認為這種“特殊需要”變?yōu)椴槐匾獣r,允許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攬合同則終止履行。但是為防止定作人任意行使解除權,應當讓定作人承擔因自己解除合同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這樣既尊重了定作人的合理意見,避免了給其造成浪費,又未讓承攬人承擔因解除合同帶來的不利后果,符合公平原則。
根據(jù)《合同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定作人行使隨時解除權的,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定作人應當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提出解除合同。雖然《合同法》規(guī)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隨時”不是任意絕對,實際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畢前的任何時間。根據(jù)解除的含義,解除是當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續(xù)期間,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行為。如果承攬人已經(jīng)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經(jīng)支付報酬等費用,合同已終止,定作人此時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根據(jù)本條解除的,應當通知承攬人。解除通知到達承攬人時,解除生效,合同終止,承攬人可以不再進行承攬工作。
3、定作人根據(jù)本條解除承攬合同的,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這些損失主要包括承攬人已經(jīng)完成的工作部分所應當獲得的報酬、承攬人為完成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費以及承攬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