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人應當親自完成哪些工作
由于承攬合同的履行是由承攬人憑借自身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任務,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大多情況下,定作人是基于對承攬人的信任與其簽訂合同的,所以承攬人應當親自完成主要工作,不能把主要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否則難以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爸饕ぷ鳌笔桥c輔助工作相對應的,它是指對工作成果起決定作用的工作,它所強調的是工作的性質而非工作的數量。
“主要工作”一定要承攬人親自完成,但是法律許可合同當事人進行相反約定,即當事人可以約定允許承攬人將工作交給第三方完成,通常對于技術比較普及、工藝比較穩(wěn)定的工作,并不必須經過承攬人完成,定作人會允許承攬人將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如果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實踐中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把主要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情況比較多見,成為定作人拒付報酬的一個抗辯理由。從法律的規(guī)定來看,雖然承攬人未親自完成主要工作是一種違約行為,但是法律賦予定作人的權利只是解除權,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定作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定作人選擇解除權,承攬人的一切損失是咎由自取,定作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定作人明知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在合理期間內未選擇解除合同相反接受了工作成果,定作人即不能再追究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責任,也不能單純以此為由減少報酬,但是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質量問題,定作人可以追究承攬人的質量責任,因為承攬人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二、哪些工作可以由第三人完成
《合同法》第254條規(guī)定,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產生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定作人同承攬人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二是承攬人同承擔承攬任務的輔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間的“次承攬”關系,也稱之為“轉包”。定作人和第三人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關系,承攬人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也不影響承攬和定作人之間合同的效力。承攬人同第三人之間一般也是承攬合同關系,承攬人是新的定作人,第三人是新的承攬人。
第三人完成的輔助工作,對于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承攬人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問題,作為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承擔責任,而承攬人也要依照其同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相應的合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