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人的保管義務有哪些
《合同法》第 265條規(guī)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條確定了承攬人的保管義務。承攬合同所需要的材料,既可以是由承攬人提供,也可以是由定作人提供。在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情況下,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負有保管義務,如果承攬人自己提供原材料,承攬人就無需負此義務。
雖然承攬人負有保管義務,但是一般情況下,不會涉及保管費由誰負擔的問題,因為占有原材料是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基礎,保管是承攬人工作的一部分。承攬人不會向定作人要求保管費。當然,根據(jù)意思自治原則,雙方可在合同中對此作出約定。另外,在定作人逾期受領工作成果時,定作人應負擔承攬人對工作成果進行保管的費用。
二、承攬人的保密義務有哪些
《合同法》第266條規(guī)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jīng)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該條設定了承攬人的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合同的一種附隨義務?!逗贤ā返?0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及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強調(diào)承攬人的保密義務在承攬合同中非常重要,因為承攬人在為定作人完成工作過程中,會知道定作人的技術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隱私等。這些秘密對定作人來說具有很大價值,如果承攬人泄露這些秘密,將使定作人受到損失。
定作人可以在承攬合同中,對承攬人的保密義務進行具體約定。承攬人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如果合同中沒有保密條款,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攬人也要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保守定作人的秘密。定作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向承攬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承攬人不能留存,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能留下復制品,除非經(jīng)過定作人許可。
承攬人違反了保密義務,定作人可追究承攬人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承攬人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定作人可要求承攬人賠償損失。另外,承攬人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往往會構成侵權,如侵犯定作人的商業(yè)秘密或者隱私,定作人也可以選擇要求承攬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