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的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在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攬方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也就是說,承攬方完成工作的勞務只有體現(xiàn)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足定作方的需要。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但該工作成果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只能是承攬方為滿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而完成的。
3、承攬方獨立承擔承攬工作風險。承攬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定做物發(fā)生損壞、滅失,或加工人員出現(xiàn)傷亡的,都要承攬方獨立承擔責任,定做方原則上不承擔責任。
4、承攬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實際交付定做物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為諾成合同。承攬合同成立以后,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一方的義務也即為對方的權利,符合雙務合同的特征。同時,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定作方需為工作成果支付報酬。對于無須支付報酬的加工合同,則不屬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承攬合同的范疇,而應該由普通民事法律調整。
二、承攬人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責任
承攬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工作成果的,應當償付違約金。
2、遲延交付的責任
承攬人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交付工作成果的,應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支付相應的利息。承攬人償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xù)履行債務或者賠償損失。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應承擔的責任
如果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的,應當按質論價,減少報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該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應當按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賠償給定作人造成的損失。
4、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應承擔的責任
《合同法》明確禁止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擅自進行更換,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攬人違反這一規(guī)定的,應按定作人的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5、保管不善應當承擔的責任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并應承擔在其占有期間材料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如果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毀損、滅失的,要賠償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承攬人對工作成果也負有妥善保管的責任。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或異地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而由定作人代為保管時,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或者由承攬人償付定作人代為保管而實際支付的費用。
6、對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負責
按《合同法》規(guī)定,承攬人不能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就把自己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則,在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條件下,承攬人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當然,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承攬人把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7、違反保密要求的責任
如果承攬人違反保密約定,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或者向第三人泄露秘密的,應向定作人交還復制品或技術資料,賠償因此給定作人造成的損失。
8、承擔連帶責任
承攬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應當就工作成果共同向定作人承擔責任及其他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