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的定義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最為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痹诔袛埡贤校瓿晒ぷ鞑⒔桓豆ぷ鞒晒囊环綖槌袛埲?;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zhì)的認定。
二、承攬合同的性質(zhì)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xiàn)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jīng)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qū)Ψ綖橄鄳o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xù)性合同。繼續(xù)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qū)分標準。繼續(xù)性合同是指合同內(nèi)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jié),而是繼續(xù)地實現(xiàn)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nèi)容取決于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xù)一段時間,此點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合伙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于固有的繼續(xù)性合同。
三、承攬合同的種類
根據(jù)《合同法》第251條第2款之規(guī)定,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币虺袛埡贤陌菪詷O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guī)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區(qū)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并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合同的一種了。
在日常生活中,幾類極為普通和常見的承攬合同有:(一)加工合同;(二)定作合同;(三)修理合同;(四)復制合同;(五)測試合同;(六)檢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