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權取得方式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①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②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guī)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關于代理權報取得方式根據(jù)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代理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1、因授權而取得代理權;
2、因指定而發(fā)生;
3、因法律規(guī)定而發(fā)生。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代理權取得時應遵循的原則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應遵循以下2項原則:
1、代理權應為維護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
2、代理權不得濫用。根據(jù)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代理人不得有以下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1)自己代理。
(2)雙方代理。
(3)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超越代理權限進行代理活動。
(5)利用代理權從事違法活動。
《民法通則》規(guī)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 而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