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如何進行租賃物的交付
我國《合同法》第216條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所謂交付租賃物,是指轉移標的物的占有歸承租人,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應于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之。如依合同約定的使用性質,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必要,則出租人應作成適于承租人使用的狀態(tài)。
例如,出租房屋的墻壁張貼廣告,出租人雖不必交付房屋由承租人占有,但應將墻壁作成適于張貼廣告予以交付。租賃物有從物的,出租人于交付租賃物時,應當同時交付從物。出租人不僅應按合同要求按時交付標的物,而且交付標的物必須合于約定的使用收益目的。例如,同為房屋出租,為居住而租賃的,出租人交付房屋應適于居住;為營業(yè)而租賃的,出租人交付的房屋應適于營業(yè)。
出租人不能按照約定交付租賃物或者交付的租賃物不適合約定的使用收益的,應負違約責任;同時承租人可主張同時行使抗辯權并拒絕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租賃期限最高多長時間
《合同法》第214條對租賃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同時還規(guī)定:“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這樣規(guī)定,就給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限屆滿后有補充、調整的機會,有利于公平原則的實現(xiàn)。同時說明20年不是絕對最高期限,如果租賃合同20年到期時,雙方當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并不終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guī)定視為原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當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