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應按什么期限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首要義務,依《合同法》第226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當事人之間就支付租金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達成補充協(xié)議,達不成協(xié)議的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
如果仍然不能確定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但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承租人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二.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誰賠
依《合同法》第224條規(guī)定,在轉租合同中由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向承租人索賠。這是由于轉租構成另外一個法律關系,即在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不涉及原出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這樣,實際上形成了兩個同時有效合同,即原租賃合同、轉租合同。由于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直接的租賃法律關系,他們共同的對方是承租人,當?shù)谌藢ψ赓U物造成損失時,雖然侵犯了出租人的物權,但是,按照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該物件在租賃關系成立期間歸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負有妥善保管該物的義務,出租人應向承租人索賠,而無權直接向第三人索賠。當然,承租人在賠償出租人的損失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