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提前終止
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對方之間的合議。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租期規(guī)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雙方不得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否則即是違約行為,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 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 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 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 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fā)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并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xié)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yōu)先的承租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 承租人已建有或購有房屋,無需再繼續(xù)租賃他人房屋時。
2. 承租人舉家遷離租賃房屋所在的城市。
3. 出租房屋發(fā)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二.租賃時稅款的承擔問題
稅款是因物而產生的,我國要求對某些特定的物交付稅款,但是出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擁有者,而承租人只不過是一時性地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并且還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這時候如果要對該物交付稅款的話,應該由誰來支付呢?
我國《合同法》未就租賃合同的稅款負擔問題加以規(guī)定。所以租賃物所生的稅款,應由出租人交納。當然,由尊重當事人意思來看,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約定稅款由承租人負擔,但是該約定不能與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相悖,否則,其約定無效。
在我國出租人就其物而應負擔的稅款依其標的物不同而有不同,如出租房屋的應繳納所得稅、出租房屋管理費等,而出租汽車的則有養(yǎng)路費等等。這些稅費如無特別約定,一般應由出租人負擔。應注意的是,這里的“負擔”與“繳納”不同,負擔是指在民法上這種義務應由誰承擔,與稅法上規(guī)定的由誰繳納并不一定一致。如由出租人繳納的,也可能是由承租人最終負擔并由出租人代繳的。因此“負擔”與“繳納”應注意區(q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