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區(qū)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就租賃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賃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無須采取書面形式;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無論采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存在爭議的,推定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二、如何確定租賃合同期限
(一)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來說,由于其期限不固定,所以,當事人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合同。只不過為了照顧承租人的利益及租賃合同的特點,一般也都要求終止合同的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一個寬限期。
(二)定期租賃
定期租賃有明確的租賃期限,對此法律一般都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租賃期要縮減到法定最高期限以內。我國《合同法》也規(guī)定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視為不定期租賃,按照不定期租賃的規(guī)則來確定。當然,租賃合同超過20年,當事人可以續(xù)定合同,只是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續(xù)租的期限仍不得超過20年。續(xù)租并非另外簽訂一個新的租賃合同,而是對原來合同期限的延長。當然,如果當事人雙方不僅延長了期限,而且還改變了后來合同的內容,那么將其視為另一個合同也不存在問題。如果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期限延長的,稱為合同的更新。合同的更新與合同的變更不同;前者是在合同期滿后,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繼續(xù)延長合同的期限;而后者則是在合同有效期內對合同內容或條件、期限等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