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留置擔保
留置擔保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留置物的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得到清償。
留置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合同擔保形式。如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或收貨人不接規(guī)定交付運費或其他費用時,承運人即可對承運貨物取得留置權等。留置設定的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在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前,債權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當規(guī)定的留置期限屆滿后,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得到清償。如果債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了義務,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不得濫用留置權。留置具有以下特點:
1、留置擔保,依照法律規(guī)定直接產生留置權,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為前提。
2、留置的財產必須是動產。
3、留置的動產與主合同有牽連關系,即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動產。
4、留置權的實現(xiàn),不得少于留置財產后兩個月的期限。
5、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二、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哪些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債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主合同而發(fā)生的債權。如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產生的債權。
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產生出來的收益,分為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對留置權來講,主要是指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
3、違約金。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依法律或合同規(guī)定必須給付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
4、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而對留置權人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賠償債權人損失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金須以債權人實際上有損失、并且該損失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有因果關系為前提。
5、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指留置權人在拍賣、變賣留置物的過程中所花費的金錢,如留置物估價費、拍賣費、催告通知費、訴訟費等。
6、留置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留置牛馬時的飼養(yǎng)費、治療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