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買賣合同支付時間
依《合同法》第161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買賣雙方通過補充協(xié)議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的習慣確定。如買賣雙方原來的多次交易均是買受人在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1個月支付價款,則此次交易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時間仍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1個月。如依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支付時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二、怎樣確定買賣合同交付地點
根據(jù)《合同法》第141條及第61條之規(guī)定確定買賣合同交付標的物的地點應該是:
1、如果合同當事人約定有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2、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且也無法按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時,依下列方式確定交付地點:
(1) 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交付地點為第一承運人營業(yè)地。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如知道標的物是從存放在某地倉庫中的一批貨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標的物將在某個地方生產(chǎn)或制造,則出賣人交付地點為雙方所知道的標的物所在地。
(3)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也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的交付地點為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如果出賣人沒有營業(yè)地,則以出賣人的居住地為交付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