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預期違約
亦稱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jù)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預期違約的特征
1、預期違約發(fā)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是對將來的合同義務的一種違反,而不象實際違約那樣,表現(xiàn)為現(xiàn)實的違反義務。
2、預期違約是對期待債權(quán)的侵害,而不是對現(xiàn)實債權(quán)的侵害。
3、預期違約是一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在明示預期違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關系消滅,并可要求預期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在另一方當事人實際違約時,依照實際違約請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在默示預期違約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預期違約方提供充分的保證,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默示違約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提供充分的擔保,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果默示預期違約方提供充分的擔保的,則因違約情形歸于消滅,另一方當事人應恢復本合同的履行。
二、預期違約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出現(xiàn)預期違約行為時,毀約方并不一定都要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而是否要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取決于債權(quán)人的選擇,債權(quán)人作出不同的選擇,就會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拒絕接受預期違約的要求。預期違約發(fā)生后,債權(quán)人可以用書面、口頭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絕對方的毀約表示,此時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如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行為構(gòu)成實際違約時,債權(quán)人可按實際違約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接受預期違約的要求。對于默示毀約的案件,債權(quán)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虺坊貧Ъs表示。如債務人拒絕撤回毀約表示并且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約擔保的,債權(quán)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對明示毀約的案件,債權(quán)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
3、債務人撤回毀約。債務人作出毀約的意思表示后,有權(quán)作出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債務人撤回毀約表示的,應視為未作出過毀約表示。但債務人這種撤回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