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后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辮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后,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不安抗辯權屬延期抗辯權,當事人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蜃髁藢Υo付,不安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能證明自己的履約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后果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后果包括中止合同履行的效力以及解除合同的效力。
(一)、中止合同履行的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力的行為,又是合法行為,應當先履行方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在此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暫時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意思,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其目的不在于使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等待對方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
2、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適當擔保,先履行方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果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恢復,即法定的四種情形好轉,已能滿足履行義務的要求,或者提供了擔保,如提供了保證人,用財產作了抵押或質押,則不安抗辯權消滅,先履行方應繼續(xù)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的擔保是消滅不安抗辯權的條件,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基礎消失。此時,充分體現(xiàn)了不安抗辯權一時抗辯權的性質。原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因先履行方合法行使了不安抗辯權而應相應順延,或由雙方重新確定新的履行期限。
(二)、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沒有恢復,也沒有提供適當的擔保,則先履行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解除權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并不需要對方同意,只要有約定或直接根據法律規(guī)定即可?!逗贤ā吩诖司徒o予了先履行方解除權?!逗贤ā逢P于先履行方解除權的規(guī)定是傳統(tǒng)不安抗辯權制度中所沒有的,這顯然是吸收了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中的做法,應該說是對不安抗辯權制度的重大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