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行為有哪些類型
締約過失行為主要包括四種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皭阂狻笔侵讣俳璐枭?、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構成締約過失行為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即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欺詐行為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民通意見》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事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p>
3、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蒙虡I(yè)秘密。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yè)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yè)秘密,以及向不正當?shù)氖侄潍@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秘密或將該秘密轉讓給他人。如將商業(yè)秘密用于自己的生產經營,由自己直接利用商業(yè)秘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為或狀態(tài),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xiàn)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xié)助、告知、照顧和義務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包括:
1、錯誤意思表示的撤銷;
2、合同的不成立;
3、合同無效;
4、給付自始客觀不能;
5、締約時未盡通知等義務使他方遭受財產上的損害;
6、締約時未盡保護義務而使他方身體健康遭受損害;
7、締約時未盡保密等義務而使他人遭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