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際違約的抗辯有哪些
實際違約是預期違約相對的概念,是指當事人屆期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條件。具體的違約情況如下:
1、對不履行的抗辯
合同履行期屆至時,一方不履行,可能是因為喪失履行能力。此時合同應予以解除,履行抗辯已經喪失了產生的基礎。如果不履行只是違約人拒絕履行,違約人尚有履行能力,另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并要求違約人繼續(xù)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約,被違約人產生了單方解除權。如合同繼續(xù)履行仍能使被違約人得到預期利益,解除合同雙方都沒有好處,最佳的選擇是要求違約人繼續(xù)履行合同。在違約人繼續(xù)履行前,被違約人有權中止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
2、對遲延履行的抗辯
遲延履行,又稱給付遲延。一般認為,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遲延履行可以包括對以下兩種情況的描述:其一,已屆履行期而未履行債務。其二,債務已經履行,但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時間已經超過了規(guī)定的期限。這兩種情況,都可以產生先履行抗辯權。這里所稱的遲延履行,并不僅指雙務合同作為交換代價的主給付,還包括附隨主給付的其他義務。
3、對部分履行的抗辯
當在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至合同履行期時,只是部分履行合同,此時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辯權,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方式一般并非表現(xiàn)為拒絕受領,而是將自己的相應給付保留。當一方部分履行根本無助于另一方實現(xiàn)合同目的時,另一方可以拒絕受領,在己方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合同,而要求對方全部履行合同。這種主張,也應視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消滅情況
先履行抗辯權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續(xù)。
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消滅情況如下:
(1)當先期違約人糾正違約,使合同的履行趨于正常,滿足或基本滿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時,先履行抗辯權消滅。
(2)行使履行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及時恢復履行,否則構成違約責任。
(3)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無效果時,可根據(jù)法定條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視合同自始無履行效力,使依合同產生的先履行抗辯權消滅。
(5)合同撤銷,履行效力消滅,也無履行抗辯權可言。
(6)合同無效,無履行效力,不產生先履行抗辯權,但可產生權利不成立或消滅的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