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69 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對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具體事項和操作做出規(guī)定。
1、通知義務
一方當事人因保障已方利益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事前無需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但中止履行的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是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如因未盡及時通知的義務而造成對方損失的,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對方提供擔保時的恢復履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為履行義務方的債權,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提出適當擔保措施,不安抗辯權理據不復存在,履行義務方應當恢復債務的履行。
3、解除合同
履行義務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對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也未能提供適當擔保的,履行義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的附隨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關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關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不安抗辯權,逃避合同債務的履行,法律也規(guī)定了權利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附隨義務,包括下列內容:
(1)舉證義務。即權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權時,須有對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確切證據,否則即應負違約責任。
(2)通知義務。即權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權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以避免對方遭受利益損失,并使對方得以及時提供履行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