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辯權效力怎么樣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
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借鑒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該合理期限的確定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而定,但以不超過30天為宜。
2、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提供擔?;蚧謴吐男?,先履行方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螅嚷男蟹讲猾@對待給付的危險消失,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此時,充分體現(xiàn)了不安抗辯權的一時抗辯權的性質。
先履行方恢復履行后,如何計算履行期限?是按原定期限履行還是按重新確定的期限履行,我國合同法無明文規(guī)定。筆者認為,如果仍按原期限履行,先履行方往往會遲延。因中止履行是合法行為,意味默示允許先履行方得到一段延長時間,因此應當排除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Φ臅r間,重新確定新的履行期限。
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注意什么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第一,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第二,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zhí)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第三,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若主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作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則保證人無從行使該抗辯權。
第四,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并不能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