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性質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之不履行抗辯權,英美法上稱之為相互義務原則,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時,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的權利?!逗贤ā返诹鶙l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痹摋l即為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規(guī)定。
《合同法》從立法上設立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合同法上的“同時履行”應當是指合同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根據(jù)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哪一方先履行和義務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合同義務。否則,濫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性的抗辯權。
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如果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當,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的責任由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