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人享有哪些提存權?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提存權,是指在行紀合同關系中,由于委托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行紀人無法向其交付委托物,行紀人將委托物交付給提存機關以消滅行紀合同的權利。行紀人的提存權包括買入行紀中行紀人的提存權和賣出行紀中行紀人的提存權。
(一)買入行紀中的提存權的構成要件
1、行紀人已按行紀合同的約定買入了委托物。
2、行紀合同必須合法有效。
3、行紀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領委托物。
4、委托人拒絕受領委托物無正當?shù)睦碛?,也即委托人有條件能夠受領委托物,卻無理由地拒絕。
5、提存的標的物與行紀合同的標的物相符,且適宜提存。
(二)賣出行紀中行紀人的提存權的構成要件
1、必須存在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的情形。
2、行紀人已催告委托人。
3、委托人不取回或處分委托物。
4、委托物適宜提存。
二、行紀人行使介入權的條件有哪些?
介入權是行紀人所享有的特殊權利。所謂行紀人的介入權,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行紀人自己可以合法介入行紀交易,與委托人進行交易活動而享有的權利。
介入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一定的限制性條件,這些條件主要有:
(一)必須有行紀合同關系的存在。這是行紀人行使介入權的基礎,如果當事人雙方根本不存在行紀合同關系,而是委托、居間等法律關系,則一方當事人不可能享有介入權。
(二)該行紀合同是有效合同。雖然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行紀合同,但該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則行紀人就失去了介入權,更談不上行使了。
(三)行紀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有市場定價的證券或者其他商品。
(四)委托人沒有禁止行紀人行使介入權。
(五)行紀人尚未與第三人實施行紀行為。
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后,就與委托人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此時,雙方應遵循本法關于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