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區(qū)別
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yè)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相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貨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后,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也由承租方承擔責任。而在財產租賃中,標的物由出租人交給承租人后,出租人仍負有對標的物的維修、保養(yǎng)等義務,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的。
3、租金的計算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設備價款、運費、利息、手續(xù)費和交租次數計算出來的,租金的數額比一般財產租賃中的租金數額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實際上相當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設備,在交完最后一次租金后,設備只剩下名義價值,一般情況下,只需辦理一下手續(xù),所有權即轉移給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系的成立為前提,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如果購銷關系不成立,則合同不能生效;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準,合同一經訂立,租賃關系即為成立。
二、違反租賃合同承擔的責任
1、出租人的責任
(1)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數量提供租賃物,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金,承租人還有權要求在期限內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提供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并負責調整或修理,以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否則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3)未按合同規(guī)定提價有關設備、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guī)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4)按合同規(guī)定,派員使用租賃物,為承租人提供技術服務水平低、操作不當或有過錯,致使不能提供正常服務時,應償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時,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責任
(1)按合同規(guī)定負責日常維修保養(yǎng)的,由于使用、維修保養(yǎng)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2)因擅自拆、改租賃物而造成損失的,必須負責賠償;
(3)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或利用租賃物進行地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未按規(guī)定時間和金額交納租金,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追索欠租,并應加罰利息;過期不還租賃物,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