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的行使期限
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chǎn)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nèi)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chǎn)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nèi)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折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變價受償應在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債務時。如果債務人履行其債務的期限尚未屆滿的,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實行變價,則屬于侵權行為。設置留置權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充分實現(xiàn),法律鼓勵合同雙方當事人盡量履行合同。為此,法律規(guī)定應有一段寬限期限。
二、留置權的效力范圍有哪些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對于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應當是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我國《擔保法》第83條規(guī)定,“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备鶕?jù)此規(guī)定,留置權所擔保的的債權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債權。主債權是指留置權人基于合同而發(fā)生的要求債務人履行主要義務的權利,有時又被稱為原債權或本債權。如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應當支付報酬,即是指債權人的主債權。
(2)利息。利息是主債權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債權履行期內(nèi)的利息,也包括遲延履行時的遲延利息。
(3)違約金。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的款項,也是違約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4)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金應當包括債務人違反合同時所致的損害賠償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導致的損害賠償金。
(5)留置物的保管費用。此費用是指留置權人留置標的物期間,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6)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此筆費用是指留置權人因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所發(fā)生的費用,如拍賣留置物時的申請費用、拍賣費等,留置物折價時的評估費用等。
2、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范圍
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范圍,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1)主物。主物是留置權得以成立時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不可分物時,留置權的效力及于該物的全部。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可分物時,債權人留置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權的效力僅及于債權人留置的財物,而不及于債權人占有的全部動產(chǎn)。
(2)從物。留置物如為主物,留置權的效力也及于從物。但是由于留置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條件,只有在從物也為債權人占有時,留置權的效力才能及于從物。若債權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從物時,從物不在留置權效力所及范圍之內(nèi)。
(3)留置物的孳息。債權人在留置期間,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為留置權的效力所及范圍之內(nèi)。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權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且?yōu)先受償為留置權的基本權能之一,因此留置權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權的效力當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即為留置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