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權與留置權競合的效力
質權與留置權都以標的物的占有為要件,都因標的物占有的喪失而消滅,當然質權如能恢復占有時質權并不消滅。因而二者的競合往往會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發(fā)生:
( 1)質權人基于留置權成立的事由在質物上取得留置權。此時質權與留置權為同一主體享有。在這種場合,留置權對質權不發(fā)生影響。而質權對于留置權卻有影響效力。因為質權人于質物上有留置權的,其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奪時,得基于質權請求收回;留置權可因債務人提供擔保而消滅,但質權并不因此而消滅。
( 2)在留置物上再設定質權。留置權人未經(jīng)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設定質權的,其設定無效。但動產(chǎn)質權的設定,債權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則設定質權;經(jīng)所有人同意的質權當然有效。在留置物上再設定質權而發(fā)生與留置權的競合時,質權應優(yōu)先于留置權,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標的物已由質權人實際占有,而留置權人為間接占有人。
(3)在質物上成立留置權,即質權人將質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基于留置權成立的事由善意取得留置權。在這種情況下,留置權應優(yōu)先于質權,因為在此情形下,標的物實際由留置權人占有,質權人為間接占有人。如質權人在運送質物時,因拖欠運費,被承運人留置,依據(jù)占有優(yōu)先原則,留置權人有優(yōu)先權。
二、留置權消滅有什么原因
留置權屬于擔保物權,因此擔保物權消滅的一般原因也適用于留置權,例如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xiàn)、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留置權的消滅是指留置權在成立后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留置權不復存在。
《物權法》第240條規(guī)定:“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chǎn)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币虼耍糁脵嘞麥绲奶厥庠蛑饕校?/p>
1、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債務人可以另行提供擔保,取代留置擔保,消滅留置權。債的擔保方式有許多,如保證、抵押、質押等,這些擔保方式都具有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作用。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方式,須經(jīng)債權人認可,否則不能消滅留置權。由于留置擔保屬于法定擔保,留置權的發(fā)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所以不排除留置擔保對當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擔保的可能性。留置物歸債權人占有但債權人卻無法使用留置物,這實際上導致留置物的閑置,不利于留置物效用的充分發(fā)揮,也不利于經(jīng)濟流轉。因此,法律允許當事人另行協(xié)商設定擔保以取代留置權。例如甲工廠將其原材料交給乙工廠加工,到期無法結清加工費,結果乙工廠就留置了甲工廠的產(chǎn)品。但是,如此一來,可能會耽誤甲工廠對于其客戶的義務履行,需要向他人支付高額的違約金,結果不堪設想。此時甲工廠向乙工廠提議以其所有的廠房設定抵押,乙工廠接受的話就可以消滅留置權。甲工廠可以取回貨物交付給客戶,不僅不需要支付違約金而且可以獲得貨款,用來支付乙工廠的加工費。如此,有助于物的效用的發(fā)揮,也促進了商品流轉。
2、留置物占有的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權存在的前提,債權人對留置物占有的喪失使得留置擔保的基礎喪失,因而構成留置權的消滅原因。債權人對留置物占有的喪失分兩種情形:
(1)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喪失占有,如債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此情形下留置權當然消滅,且因其他原因重新占有時也不能恢復留置權。
(2)由于第三人或債務人的非法侵奪導致債權人對留置物占有的喪失,此情形下債權人的占有權可以對抗侵奪人,有權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原物。債權人的留置權并不當然消滅,在其喪失占有時消滅,在其恢復占有時留置權重新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