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合履行之前,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債權債務所作的轉讓,包括債權轉讓、債務轉讓和債權債務既括轉讓。
①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慶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②債務轉讓。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不經(jīng)債權人同意,轉讓合同無兒。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③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的區(qū)別有:a.債權轉讓采用通知主義,不以債務人同意為條件;而債務轉讓采用同意主義,不經(jīng)債權人同意,轉讓合同無效。b.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受讓人(第三人),債務人不是當事人;債務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與新債務人(第三人),債權人不是當事人。c.債權轉讓的債務人可以援用抗辯權和抵銷權;而債務轉讓的新債務人只能援用抗辯權,不能援用抵銷權。
④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訂立合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二、什么是買賣合同的轉讓?
所謂買賣合同轉讓就是指買賣合同當事人依法將買賣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合法行為。具體說:
第一,買賣合同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轉讓,一般是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買賣合同中的權利或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第三人)。
第二,買賣合同轉讓不是買賣合同內(nèi)容的轉讓,并不改變買賣合同中原來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只是原有的權利或義務由第三人承擔。
第三,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買賣合同轉讓應當經(jīng)過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通知對方才能夠產(chǎn)生法律效力。
另外,買賣合同的轉讓涉及審批等手續(xù)的必須辦理有關手續(xù),這樣該轉讓才會得到法律上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