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權行使注意什么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起撤銷權之訴,而不能單方面直接向對方行使。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合同被撤銷后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行使撤銷權應具備什么法律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可分為主、客觀兩個要件。
從主觀方面,債務人在實施危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惡意。當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而危及債權人利益,即構成債務人的惡意;這里特別指出的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的第三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如果第三人在受讓時不具有惡意,則債權人就沒有必要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予以撤銷。
從客觀方面,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債權的行為,也就是說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將大大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于實現(xiàn),即應當認為有害于債權。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是在其與債權人的債權發(fā)生后實施的,如果是在發(fā)生前實施的就不能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將明顯有害于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明顯有害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行為以后,已不具有足夠的財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如果債務人仍有足夠的財產清償債務,不能認定債務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