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代位權的特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的代位權主要有如下特點:
第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鶆杖说膫鶆杖酥鲝垯嗬?。即債權人的債權的效力不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于與債務人發(fā)生債的關系的第三人。
第二,債權人代位行使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且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只有通過強制執(zhí)行程序才能滿足其債權。上述保全的必要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另一方面意味著若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則不應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
第三,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并且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zhì)
1、代位權屬于實體法上的權利,它具有為強制執(zhí)行準備的性質(zhì)。代位權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它是債權人享有的實體權利,它規(guī)定的是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它是由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并依附于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它隨債權的產(chǎn)生而產(chǎn)生,隨債權的轉移而轉移,隨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從另一個角度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彌補了強制執(zhí)行及一般擔保的不足,對債權不能獲償起了預防和補救作用。
2、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效力,并非從屬于債權人的特別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的法律效力的體現(xiàn)。盡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法律賦予了債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追索的權利,它體現(xiàn)的仍然是債權的法律效力,是債權對外效力的體現(xiàn)。
3、代位權是債權人固有的權利,而非代理權。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一種法定權利,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立的債的履行制度。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實體權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義行使權利,且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他人的代理權,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權利,如代位申請執(zhí)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