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根據《合同法》第73條及其解釋(一)第12條的規(guī)定,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
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必須享有合法確定的債權,且此種債權尚未被處分,如次債務人已將所欠的債務清償,則不存在代位權。
2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可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的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3、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時間,未到期的債務一般不能主張代位權,不然將有害債務人的期限利益。
4 、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逗贤ā方忉專ㄒ唬┑?2條規(guī)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撫養(yǎng)關系,扶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p>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
1、對債權人而言,其代位權的行使不得超越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必須以能夠保障債權清償為限,并且原則是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權利,如拋棄、讓與等,否則,該處分無效。
2、對債務人而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并不影響其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的法律地位。
3、對第三人而言,由于債權人對其主張的是債務人的權利,所以第三人對債務人的抗辯權,得用以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