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適用條件
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是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但這種變更,并非代位權本身行使的結果,而仍是基于債務人權利的作用。因此,代位權屬于廣義的形成權。由于代位權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以避免債權人濫用代位權而使債務的利益受到不合理的侵害。適用代位權就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可以做為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依其性質,包括以下幾種權利:(1)純粹的財產(chǎn)的權利。 (2)主要為財產(chǎn)性質的權利。如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所發(fā)生的撤銷和變更權等。(3)一些訴訟上的權利。例如申請財產(chǎn)保全,申請強制執(zhí)行。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不專屬于自身。如撫養(yǎng)請求權等,它與債務人的人身緊密相連,必須由債務人本人親自行使,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4、債務必須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附停止要件的債權,在條件成熟前,效力尚不發(fā)生,自無代位權成立行使的可能性。而已發(fā)生的債權,在債務人遲延履行以前,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xiàn)尚難預料,債權人的債權有無得不到清償?shù)奈kU不能確定,若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對于債務人就屬于過分干涉,應為法律所不許。反之,如果債務人已陷于遲延仍怠于行使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其又無資力清償自己負擔的債務時,不能實現(xiàn)債權的危險就客觀地存在。這時,就有行使代位權的必要。對未定履行期限的債務,經(jīng)債權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債務人仍不能履行的,方才構成履行遲延。但是,對于一些專為保存?zhèn)鶆杖藱嗬?,即使債務人并未構成履行遲延,債權人也可以代位行使,這些權利如中斷時效,申請登記等。因為債權人代位行使這些權利的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權利的變更或消滅。
5、須債務人怠于人行使自己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該行使并且能夠行使權利,但卻故意或過失沒有行使,使得權利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chǎn)價值。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主要表現(xiàn)為根據(jù)不主張權利或遲延履行權利。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已到期的權利足以損害到其對債權人的債務履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才能為保全過程債僅而行使代位權。
二、代位權的法律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將對債務人和與債務人發(fā)生法律關系的第三人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其法律效力具體表現(xiàn):
1、對于債權人的效力。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而行使,由此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承擔。如果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多名債權人利益而行使,則應優(yōu)先得到償還。
2、對債務人的效力。在債權人已著手代位行使而且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不能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也不能不其被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作出處分,即不得拋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權失去效力的行為。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卻直接歸于債務人,即使在債務人怠于受領而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后,債務人仍可請求債權人向其交付受領的財產(chǎn)。
3、對第三人的效力。在債權人代位受領第三人的履行后,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就歸于消滅。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第三人對債務人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債務不成立,無效等,均可以用來對抗債權人。